1 城镇道路工程



1.1 基本规定
1.1.1 城镇道路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基本规定
    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
    (1)12.1.2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结合城市的自然地形、地貌与交通特征,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并应符合: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通风的要求和原则。
    (2)12.4.4 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符合所承载的交通特征,并应符合:城市快速路可根据情况设置应急车道。
    (3)12.9.1 承担城市防灾救援通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根据救援要求确定道路的建筑退线。
        2 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3 7 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疏散方向应有不少于 2 条对外放射的城市道路。
        4 承担城市防灾救援的通道应适当增加通道方向的道路数量。

1.2 总体要求
1.2.1 交通设施总体要求
    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
    (1)4.3.5 总体设计应提出发生特殊交通安全或紧急事件情况下的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等的功能要求。
    (2)4.4.7 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大桥设置的结构监测系统以及隧道监控、通风、消防报警系统,应集成纳入交通监控中心,由交通监控中心系统集成设计方实行系统集成。
1.2.2 机动车停车场
    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
    (1)13.3.6 机动车路内停车位属临时停车位,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正常通行;
        2 不得在救灾疏散、应急保障等道路上设置;
        3 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
1.2.3 交通标志
    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
    (1)5.1.4 隧道内的应急、消防、避险等指示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

    1.3 高架快速路
1.3.1 高架快速路消防措施
    1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
    (1)8.1.6 高架快速路一般建在城市中,其下还有地面干道,为避免地震灾害发生时高架道路倒塌、妨碍地面道路疏散和救灾,应按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2)8.3.2 高架快速路与相邻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要求:消防车辆通行及架梯所需空间。
1.3.2 高架快速路消防系统要求
    (1)高架桥设计中应考虑设置有效的消防水源,确保高架桥上消防扑救水源的有效供给。
    (2)高架桥上应当设置消火栓系统,采用低压系统时,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120m;采用高压制布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60m,每个消火栓处应当设置消防水枪、水带,水枪宜选用开花喷雾多用水枪。
    北方寒冷地区高架桥上设置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在每个消火栓箱处设置远程起泵按钮。
    高架桥较短及其他不宜设置消火栓系统的,可在桥上设置消防干管,干管上设置消防栓箱,干管应在高架桥下便于停靠消防车的部位设置水泵接合器和有效的消防水源。条件不具备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时,也可以在高架路段设置一定数量的泡沫推车灭火器。
    (3)快速路系统的高架桥与相邻建筑应设置合理的防火间距。
    高架桥快速路交通系统通行对危险品运输车辆不限时,高架桥与相邻建筑之间应当保持不小于 13m 以上的间距;通行对危险品运输车辆限制时,高架桥与相邻建筑之间应当保持不小于 10m 以上的间距;间距明显不足时,可采用在火势的蔓延方向上设置防火挡板的形式,限制火灾时的火势蔓延。
    (4)高架桥应采取一定位置设置消防疏散和应急逃生出口
        1 高架桥必须按照消防车的通行宽度设置相应的专用应急救援车道,保证应急状态下消防救援力量及时到场处置灾害事故。
        2 高架桥应在靠近消防站的位置合理规划入口,方便消防救援力量及时到场处理。
        3 高架桥的两幅路面间隔一定距离应设置互通的活动式隔离障,保证应急状态下能及时打开,保障车流和人流的及时疏散;间隔的距离应控制在 1000m 以内。
        4 高架桥在互通的立交路段和较长的平直路段应设立一定数量的楼梯或垂直爬梯,作为事故逃生出口和消防救援的应急通道;桥面两侧设置挡板的高架桥,挡板上应按照一定间距设置应急救援门,作为救援通道。
        5 高架桥在互通立交路段和较长平直路段下方,应规划一定宽度道路,作为辅助通道和备用消防车道。
    (5)高架桥城市快速交通系统应当在入口及高架路段设置合理的快速应急疏散指示系统和应急救援通道警示系统。
        1 高架桥城市快速交通系统应在快速路上一定间距设置事故报警按钮,在快速路各入口处设置事故发生警示盘和通行信号灯。
        2 高架桥城市快速交通系统应在高架路段上根据应急疏散的组织设置相应的指示标志。
        3 高架桥城市快速交通系统应在急救援通道每隔一段距离设置一处应急救援道路禁止占用的警示牌,提示驾驶员正常行车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1.4 城镇道路给水消防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7.2.3 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 60m 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2)7.2.9 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 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径不宜小于 DN200。
    (3)7.2.6 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 0.5m,并不应大于 2.0m;
        2 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 5.0m;
        3 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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